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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

2016-03-09 16:53:17來源:收集整理

再保險又稱“分!薄J潜kU人為了分散危險,在支付議定的保險費條件下,將本身所承保的風險責任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其他保險人承擔,以便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向其他保險人取得相應部分賠款補償?shù)囊环N保險業(yè)務。有人稱為“保險的保險”。例如,一家保險公司可以出具一份5000萬美元的保單為一艘集裝箱船保險;該保險公司如不愿承擔全部風險,則可自留500萬美元的風險,邀請其他保險公司承擔其余的4500萬美元的風險,其條件是按商定份額分享船主的保險費。再保險時,原保險人是分出人,其他保險人是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分出人與再保險接受人訂有分保契約。其他分保人的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是不知道的,因為保戶只與原保人來往。再保險接受人只對原保險人負責。若有意外事故發(fā)生時,由原保人賠出,然后再由原保人向其他分保人按分保數(shù)額獲得補償。投保人不得對再保險接受人提出損失索賠,這就是說再保險只是保險人之間的業(yè)務關系,與投保人無關。原保人將已得的保險金額分散給其他保險人時,這些分保人當然應該給原保人一定的酬勞,以作為它獲得此宗保險的報酬。這種酬勞一般用比較低的傭金率付給,通常為凈保險費的10%~5%左右。此外,再保險接受人還可以作為保險人向其他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這種叫作“再再保險”(Retroc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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