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運輸一切險是根據(jù)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訂的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陸上運輸一切險是陸上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之一。其承保責任范圍與海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中的“一切險”相似。保險公司除承擔上述陸上運輸險的賠償責任外,不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陸上運輸一切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運輸貨物的除外責任基本相同。其責任起訖也采用“倉到倉”責任條款。保險人負責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后卸載的車站滿60天為止。陸上運輸貨物險的索賠時效為: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后起算,最多不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