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險是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之一。其承保責任范圍與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中的“水漬險”大致相同。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雷電、火災、爆炸或由于飛機遭受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而被拋棄,或由于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或失蹤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航空運輸險的除外責任與海洋運輸貨物險的除外責任相同。其責任起訖也采用“倉到倉”條款,但與海洋運輸險“倉到倉”條款不同的是:如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尚未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收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30天為止,如在3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送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本保險于1951年3月15日頒訂,1958年停辦,F在施行的《國內航空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比該險擴大了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