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經營人貨物賠償責任保險條款是集裝箱經營人貨物賠償責任的保險條款。該條款適用于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使用本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集裝箱,在進行運輸時產生的貨損、法律上或運輸合同上規(guī)定應負賠償責任而蒙受損害的補償保險,全文有9條,其內容如下:第1條:規(guī)定了本保險條款中,保險人應負責補償的賠償責任范圍。具體規(guī)定有以下三項的補償:1.對保險合同上注明的集裝箱用來運輸貨物所產生的損失,在法律上和運輸合同上由被保險人即集裝箱經營人承擔的賠償責任;2.為訴訟、仲裁、調解或和解所需支付的費用;3.運輸貨物所賦予的共同海損的分攤額及救助報酬(但法律上對貨主具有支付義務者)。第2條:有關貴重物品的規(guī)定。其內容是:1.運輸合同上作為“貴重物品”處理的貨物;以及2.雖然不屬于貴重物品,但在運輸合同上超出一定賠償責任金額的高價貨物,對其滅失、費用、共同海損的分攤額、救助報酬等,不負賠償責任。第3條:除外責任條款。規(guī)定了因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過失行為、戰(zhàn)爭、暴動、火山爆發(fā)、洪水等的天災、以及核武器等造成的損失、費用、共同海損的分攤金額、救助報酬等不予補償。第4條:其他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本保險合同中應補償的損失、費用、共同海損的分攤額等已由其他保險合同承保時,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5條:索賠通知。為保留對第三者損害的索賠權利,防止和減輕損失等賦予被保險人的義務規(guī)定。第6,7,8條:關于索賠處理的規(guī)定。即為仲裁和保險代位的條款。第9條:依據法條款:規(guī)定在本條款中,沒有特別規(guī)定時,服從于本國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