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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2016-03-15 15:02:53來源:收集整理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是為保障船舶在海上航行時人命安全而制訂的公約。它規(guī)定了船舶安全的技術(shù)標準和檢驗要求。如船舶的結(jié)構(gòu)、救生、消防、無線電設備、糧食和危險貨物的裝載設備和裝載方法、航海安全上的危險通報或措施等都作了統(tǒng)一的規(guī)定,本公約1948年生效,以后,于1960年和1974年分別作了修訂。修訂后的新公約要求有25個國家批準后生效,但這25個國家的合計商船噸位應不少于世界商船總噸位的50%。新公約已在1980年5月25日生效。我國于1973年3月1日加入“海協(xié)”后,于同年10月5日通知“海協(xié)”秘書長,表示接受1960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1980年1月7日又成為新公約的締約國。至1981年3月1日止,已有51個國家和地區(qū)批準或加入新公約。1978年2月6日至17日,海協(xié)在倫敦討論通過了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議定書于1987年5月1日生效,至1984年8月31日止,已有49個國家參加此議定書。我國政府于1982年12月17日加入此議定書,議定書自1983年3月17日起對我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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