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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棄

2016-03-10 13:30:19來源:收集整理

投棄又稱“拋貨”。指海上運輸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拋棄貨物的行為,由此產(chǎn)生的損失,可在共同海損中獲得補償。在海上遇到風浪時,或船舶擱淺時,為了減輕船體的載量,避免船舶沉沒,使船體浮起,有時不得不將貨物拋入海中。有時,為了逃避海盜的追擊,船長也可能下令,將部分貨物拋入海中,使船舶提高航速;在暴風雨中,當船體傾斜到快要翻覆時,有時也需要投棄而使船體恢復到正直狀態(tài)。因上述原因而投棄所引起的損失可視為共同海損。投棄在航海中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但貨物由于本身固有瑕疵而被投棄,除非保險單特別承保,否則貨主將得不到賠償。例如承載肉類的船舶因惡劣氣候而延緩航程,以致肉類腐敗變質(zhì)而被丟棄在海中,按照普通保險單的承保范圍,就不能向保險人索賠。按照倫敦保險人協(xié)會舊貨物條款的規(guī)定,投棄僅指共同海損的拋貨,并不包括非共同海損的拋貨。但現(xiàn)行協(xié)會貨物條款已無這種限制,它既包括共同海損的拋貨,也包括非共同海損的拋貨。如遇難船舶所載貨物全部屬于船舶所有人自有,那么這種情況下所進行的拋貨,雖然不是為了共同安全,但仍屬于拋貨的范疇。我國現(xiàn)行海運貨物保險條款僅指共同海損的拋貨。在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中,以前把所拋甲板貨物,不認為是共同海損,可是現(xiàn)在即使是拋甲板貨物,也認為是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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